退換貨規則
更新日期:2019年11月1日
本政策依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及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等相關法令訂定,適用於所有於 dezctop 台灣官方網站(以下簡稱「本網站」)完成訂購之消費者。您於本網站完成訂購,即視為已閱讀並同意本退換貨政策之全部條款。
一、瑕疵退換貨
商品如經證實為本身瑕疵、規格不符,或於運送過程中受損,消費者應於商品到貨之次日起 7 日內(含例假日)以書面、電子郵件或客服通訊軟體方式通知本公司,並檢附以下佐證資料:
- 瑕疵部位之清晰照片或影片
- 訂單編號、收件人姓名及聯絡方式
- 若為運送過程中造成之損傷,建議一併提供外箱受損狀況之照片,以利後續釐清責任歸屬
未依前項方式通知或未提供充分佐證資料者,本公司得保留是否受理之權利。經本公司確認瑕疵屬實後,將視實際情形為您安排換新、維修、補寄零件或其他合理之處理方式。
安排退回商品時,消費者應將商品、配件、說明書、贈品、包材以原廠包裝妥善包覆,確保於運送過程中不致產生額外毀損。因包裝不當致商品於退回運送中受損者,相關費用或責任由消費者負擔。
二、七日鑑賞期退貨(一般商品)
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9 條規定,透過通訊交易(含網路訂購、電話訂購等)所購買之商品,消費者自商品到貨之次日起 7 日內(含例假日)享有鑑賞期,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
鑑賞期並非試用期,申請退貨之商品必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:
- 保持全新、未組裝、未使用之狀態
- 無任何髒污、異味、刮傷、磨損或毀損
- 外箱、內包裝、保護材、吊牌、標籤、說明書、配件、贈品及發票均完整無缺並一併退回
- 原包裝未經書寫、貼標、黏貼封條或撕除任何原廠標示
實體門市、展示據點、經銷通路所購買之商品,依法不適用 7 日鑑賞期退貨之規定,請改以一般瑕疵保固服務處理,敬請諒察。
商品一經組裝、鎖附、通電使用或拆除原廠保護膜,即視為已逾越檢查商品必要程度之使用,本公司得拒絕受理鑑賞期退貨,或依毀損情形收取回復原狀之整新費用。
三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之情形
依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,下列情形之商品或服務不適用 7 日鑑賞期無條件退貨之規定。經本公司於商品頁或下單流程中事先明確告知,並經消費者確認同意者,消費者下單即視為同意放棄該品項之無條件解約權:
- 依消費者要求客製化製作之商品(如指定尺寸、指定色、指定加工等)。
- 經拆封即不易回復原狀或影響衛生、安全之商品。
- 易於複製、備份之商品,一經拆封即不適用(如隨附之軟體、韌體授權等)。
- 已提供並完成之安裝服務。
- 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不適用七日鑑賞期之商品或服務。
前述情形不影響商品本身之瑕疵保固權益,消費者仍得依第一條之規定主張瑕疵處理。
四、損傷與整新費用
退回之商品若因包裝不完整、未使用原廠包材、或於運送過程中受到擠壓、碰撞而產生損傷者,本公司得視損傷程度酌收整新、清潔或修復費用。
商品經檢查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,本公司得拒絕受理退貨或自退款中扣除相應費用:
- 有明顯使用痕跡、刮傷、凹痕或異味
- 配件、贈品、說明書、發票短少或毀損
- 外包裝破損、缺失、塗寫或無法再次銷售
整新費用將於商品退回並檢查完成後,以書面(含電子郵件)通知消費者確認,雙方達成合意後始自退款金額中扣除。
五、退款與費用說明
退款作業將於本公司收到退回商品並完成檢查後 3 至 5 個工作天內處理完畢。實際入帳時間依各金流機構、發卡銀行作業時程而定,最長可能延至次期信用卡帳單顯示。
退款方式原則上依原付款方式辦理:信用卡付款將退回原卡、ATM 轉帳及超商代碼繳費將退至消費者指定之台灣銀行帳戶(帳戶戶名須與訂購人相符)。
訂單若含安裝服務,且該服務已實際執行完畢者,該筆安裝服務費用恕不退還;若僅退回部分商品而保留其餘商品者,安裝費用亦不予退還。
運費負擔原則:
- 因商品瑕疵或本公司作業錯誤所生之退換貨,來回運費由本公司負擔。
- 鑑賞期退貨之運費負擔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-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(如消費者個人因素、地址填寫錯誤、聯絡不上致退運)之退貨,相關運費由消費者負擔。
六、發票與折讓處理
退貨成立時,消費者應配合寄回原發票正本或配合辦理電子發票折讓作業,以利完成退稅。未退回發票或未完成折讓手續前,本公司得暫緩退款作業。
七、申請方式與客服聯繫
如需申請退換貨,請透過以下任一方式聯繫本公司客服,並提供訂單編號、商品資訊及相關佐證:
- 客服信箱:support.tw@dezctop.com
- LINE 官方帳號:@dezctop
- 客服專線:02-2268-9089
- 客服時間:週一至週五 10:00–17:00(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)
八、其他
本政策未盡事宜,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誠信原則辦理。
本公司保留依法令變動或營運需要修改本政策之權利,修改後公告於本網站即生效,恕不另行個別通知。
因本政策所生之爭議,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